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确定。”在目前这个社会发展阶段,抚养与赡养主要还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责任,法律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都是应尽的义务,母亲向女儿要回抚养费是不合法理的,相对应的,女儿向母亲要回赡养费也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