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报告程序及方式

如题所述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对伤亡事故报告程序有明确要求:

    职工发生负伤事故导致本人工作中断时,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工段长,工段长应立即报告车间主任,后者则须于下班前将事故向厂长报告。

    发生多人伤害事故、重伤事故或死亡事故时,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工段长,工段长应立即报告车间主任,车间主任应立即报告厂长和工会基层委员会;

    厂长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伤亡者姓名、年龄、工种和职称、伤害程度——死亡、残废、负伤,事故经过和发生原因)用电报、电话或其他快速办法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除向当地党政领导转报外,还应立即按系统用电报、电话或其他快速办法逐级上报。

    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对于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报告程序,《特别重大伤亡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也有明确规定。

    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死亡、重伤事故数字汇总统计,送省、市、自治区计委统计部门,与生产数字一起,用传真电报上报国家计委。

    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应填好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送劳动部。

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伤亡事故报告制度是掌握伤亡事故信息,统计分析事故发生规律和采取预防措施的必要手段。国务院1956年5月25日颁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中对事故定义、事故分类、报告程序、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处理和审批程序等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它要求企业的各级领导都认真执行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对管辖范围内的职工伤亡事故进行报告、登记、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不论事故大小都须按有关规定认真进行登记、统计和调查分析处理,对每起伤亡事故都应采取“三不放过”的态度,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和群众没有吸取教训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以真正达到减少伤亡事故、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目的。

    为适应形式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国务院又分别于1989年1月3日和1991年5月1日发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还于1986年5月31日颁布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这些规定和标准对伤亡事故的统计范围、方法、事故含义、报告程序、填报手续、事故类别和原因等都作了较1956年的《规程》更具体、更详细的规定和说明,故较原《规程》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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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9-02

一、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二、报告方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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