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权的功能,概括起来就是两个方面:对权力进行监督,对权利施以救济。 1. 信访权作为公民普遍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承载着对公权机构的民主监督。
信访权的行使通常表现为个体诉求,在这种诉求中体现了信访的民主监督功能。其中,对涉讼案件的申诉体现了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正司法的监督;行政类信访体现了对各级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监督;反映建议类信访则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表现形式;控告检举类信访体现了公民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党纪国法的监督。信访是群众民主监督的一种监督形式,是来自政府系统外部的、自下而上的监督。信访监督具有形式多样、内容广泛、参与者众等诸多特点,这对于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用好手中的权力有着重要意义。
2. 信访权作为公民寻求救济的手段之一,是司法和行政救济的补充。
从中国目前的信访形势看,尽管信访人的诉求内容纷繁复杂、千差万别,但实现权利的救济是信访人最主要的诉求内容之一。与行政诉讼救济和行政复议救济的缓慢推进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民更热衷于通过行使信访权获得救济。事实上,相当一部分文化程度较高、现代观念较强的城市公民在遇到问题时也是首先诉诸信访渠道而不是法律救济,信访权的救济功能突显。”
从法律有限性的角度来看,正是在法律不能发挥理想效果的地方,信访权起到一种补充的救济功能。可以把行使信访权看作是寻求法律解决之前的一种权衡,如果通过行使信访权能够解决问题的话,就无需进入法律的救济程序多费周折;同时,由于法律的不完善性和落后性的存在,也可以让信访权在法律所不能涉及的政策领域里保持一定的救济功能;法律并不能保证对生活是非问题的判断到此为止,因而对无尽生活保持一种不断的反思也应是人类精神的应有之义。信访可以成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可以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受理的案件,法律的合理性问题和国家权力行为的合理性问题亦可以成为公民在行使信访权时关注的焦点;同时,司法程序所不能实现的正义在信访制度中仍有实现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