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工作经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税前扣除吗

如题所述

党组织工作经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是可以扣除的。

根据《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余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龙岩市政府—— 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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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01

可以的。

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拨返、财政支持等渠道予以解决。同时,鼓励采取企业赞助、党员自愿捐助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

扩展资料:

党组织工作经费的相关要求:

1、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

2、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3、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参考资料来源:柳州两新党建网-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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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8-31

可以。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7〕38号)规定:

一、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

二、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因此,贵公司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外,根据《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明确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龙岩市-国资委委员会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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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1-02-09
1、政策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
2、扣除标准: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国有企业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3、适用范围: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
4、党组织工作经费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5、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企业党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2)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
(3)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
(5)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6)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7)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凡属党费使用范围的,先从留存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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