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哪些

如题所述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  

法条:
第六十四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
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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