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退休,单位领导用公款请吃饭欢送职工,违反了什么规定?

如题所述

以下情况就知道了。

基本案情

李某,党员,某县主管文教卫生工作副县长。孙某,党员,县教育局局长。谢某,党员,县财政局局长。肖某,党员,县审计局局长。

2016年12月,孙某请示李某,表示所在单位想宴请谢某和肖某,感谢财政局、审计局给予教育局的关照,李某同意。于是孙某在某宾馆餐厅公款消费3000元宴请了李某、肖某、谢某。

处理建议

李某、孙某、谢某、肖某均构成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四人的党纪责任。

同时,谢某、肖某还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二人党纪责任。谢某、肖某上述两种违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即依据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定性处理。

评析意见

李某、孙某、谢某、肖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均构成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

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是指党和国家关于禁止用公款支付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相关规定及反对浪费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比如:《中共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等。

在本案中,李某、孙某作为分管副县长、教育局长,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孙某是直接责任者,李某负有领导责任,二人均构成违纪,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追究李某、孙某的党纪责任。

谢某、肖某作为财政局长、审计局长,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二人均构成违纪,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谢某、肖某的党纪责任。

谢某、肖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均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一是指在公务和非公务交往过程中,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如果接受的是与本人无公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则不构成本违纪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关于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无论是什么标准、是否是公款,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就构成此违纪行为)。二是情节较重,这是构成本违纪行为的必要条件。如果情节较轻,则不构成本违纪行为。对此,《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党内法规均对该行为作出了规制。

在本案中, 谢某、肖某作为财政局局长、审计局局长,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接受公款支付的宴请,符合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四要件构成的规定,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二人的党纪责任。同时,谢某、肖某均构成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二人上述的两种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即以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定性处理。

此外,宴请消费的3000元公款,应由宴请者和接受宴请人员个人承担,即由李某、孙某、谢某、肖某四人共同承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退赔县教育局。

需要强调的是,要注意区分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的界限问题。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主体的不同,前者既包括组织者,也包括参加者,后者只包括接受宴请等活动安排的人员。二是款项的性质不同,前者只能是公款,后者包括公款和私款。三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既侵犯廉洁自律制度,又侵犯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强调的是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后者既侵犯廉洁自律规范,又侵犯党和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强调的是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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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13
职工退休单位领导用公款请吃饭,分送职工违反了什么规定?
公款送礼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的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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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扩展资料:
案例:干部公款送礼被处分南昌通报一批违反八项规定典型案例
近日,青山湖区、南昌县、安义县通报了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青山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副主任祝勇流违规购买购物卡问题。经查,2016年7月,祝勇流安排财务人员采购防暑用品,财务人员为图便利直接在洪客隆八一广场店购得40张面值均为600元的购物卡。
祝勇流得知后没有及时制止、纠正,反而安排财务人员将40张购物卡进行了分发,祝勇流本人也领取了一张。2018年5月,经青山湖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祝勇流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违纪款2.4万元现已收缴至该中心财务账户。
南昌县南新乡粮管所所长叶云春、副所长万义辉公款送礼问题。2015年期间,叶云春安排万义辉公款购买3000余元味蛋,在接待上级业务部门时作为礼品赠送。2018年6月,南昌县纪委给予叶云春、万义辉两人党内警告处分。
南昌县南新乡周坊村委会原主任熊友金违规公款吃喝问题。2014年,熊友金与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徐万根(已开除党籍)和报账员熊玉龙(另案处理)商议,以熊玉龙的名义申报并领取村集体土地粮食直补资金1.8万余元,后该笔资金用于村委会公款吃喝。
2018年4月,南昌县纪委给予熊友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上交村账管理。
安义县龙津中心幼儿园原法人代表陈敬礼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经查,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陈敬礼以“打扫卫生补助、桌凳搬运补助”等名目,违规发放津补贴总计41220元,陈敬礼本人领取3400元。2018年5月17日,县纪委给予陈敬礼党内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款。
第2个回答  2020-10-13
单位里的几个老同志退休了,想要请人家请顿饭,毕竟也工作了几十年。这时候,该表达一下心意还是要表达。但是,请客吃饭还是有讲究的,要是为这个犯了错误,就得不偿失了。毕竟,吃饭看起来是小事,也搞不好,就成了涉及党和国家相关规定的大问题。
而且,请退休老同志吃饭的问题,也是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文化的问题。
第一,单位应当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对退休老同志的欢送做统一要求。根据党中央关于“八项规定”的统一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等一律禁止以公务宴请、聚餐、招待等方式进行的非公务性餐饮支出,相关会议也要按规定精简压缩。如果是以单位名义进行、以公款结算,为退休老同志举办的送行、聚餐和招待活动等,肯定是违反“八项规定”的。因此,单位党委、办公室、纪检、人力资源部、老干部处等部门肯定也会有相关的规定和措施,即使是退休老同志,也应该遵守党纪国法,宴请和吃饭是不可行的。
第二,对待退休老同志更应当注重人文关怀。组织吃饭和聚餐不可行,那就更应该有其他方式对老同志的退休表达关怀和慰问。比如,有的单位会在老同志办理完退休手续之后,以祝福卡、短信、微信、网络留言等方式送上退休赠言,内容主要是感谢该同志长期为单位作出的成绩和贡献,祝福退休同志在今后的生活中身体健康、家庭幸福,以及表达单位对退休人员今后的生活将继续全力关怀和支持的意思等等。这种祝愿看似简单,但却能深刻表达单位对退休同志的关怀和留恋,对于即将离开工作多年岗位的员工来说,是很温暖人心的,同时也是企业文化和单位凝聚力的最好体现。
第三,以个人名义进行的聚餐、吃饭是可行的,也同样可以表达对退休人员的关怀。在不违反“八项规定”等党纪国法和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以个人名义邀请退休老同志聚餐,也可以表达感激和祝福的人文关怀。但是这其中要注意这样几点:一是宴请的性质不再是单位名义,而是个人名义;二是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面更能对退休员工起到关怀和感激的作用;三是以个人名义买单,不可滥用职权、公款私用;四是对岗位工作有特殊要求的,不能在工作时间饮酒聚餐。
第3个回答  2020-10-1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编者注】该条款是公有制最高法律意义上的定义。由此可推出公有、公款概念最高法律权威的释义:
公有-国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公款-国有款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编者注】款属于财产范畴,因此本条款包含了“公款”法律意义上的定义。其与《宪法》中的“公有”概念完全一致。
公款范围参考
公款的两个特征
(1)所有权属公有;(2)钱款或特殊形式货币。
国有与公有的关系
国有是公有的一个真子集,公有包括国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临时所有权
《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本规定实质是认定财产转移的同时财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其法律依据是国家相关法规或体现借贷关系的相关合同。
基于此,类似国有单位非正当收入的资金(如违规的罚没款),因其当时所有权属公有,挪用或滥用,应按公款相关法规处罚。当然,判定为非法收入后应依法上交国库或返还原所有人,这是后续的所有权再转移。
特殊形式的货币
存折、存单、支票、股票、国库券、债券等金融凭证和有价证券,是特殊形式的货币形态。如其属公有且被挪用,属于挪用公款。
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其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3]
集体所有案例-独立学院资产的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4]和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5]规定,独立学院是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属公益性事业。学院有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国有高校投入办学的无形资产作价),学院对全部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资产不归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所有。
综上及《宪法》第六条、《刑法》第九十一条可知,独立学院资产属公有,其资金属公款。
公款与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委派到非公有单位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挪用该单位资金的行为,按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公款的特征之一是所有权属公有。上述规定并不表示认定所挪用该非公有单位的资金为公款,而是规定因为犯罪主体的原因其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按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第4个回答  2020-10-13
其实没必要啰嗦的太多,注意几个关键点就好了!
第一,你们单位的单位性质是什么?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
第二,你们的领导是否是党员?
如果你想借此搬倒你的领导,直接到纪委监委实名举报就好!(实名,匿名举报一般没用,只是要是实名举报,必查!)
如果没有这样的打算,就别瞎折腾了,领导请手下人吃饭,也是联络情感,促进工作(请的人也肯定不都是退休的吧,而且即便是退休的人,日后也未必用不到啊)。
还有就是此事成与不成,你会获益多少?日后在单位又当如何?
自己拿主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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