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老师:
我与朋友在2007-2008年做生意,朋友欠我货款计168474.50元长时间不还,08年下半年我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朋友偿还我欠款并付欠款期间产生利息25000元,共计193474.50元,法院查封其银行存款19000元,剩余的欠款174474.5,此款项法院判定从其工作单位工资中每月扣1500元用于偿还欠款及利息。
因其为公务人员,实际收入远大于其工资,从去年其单位规范津补贴,工资发放额度增加为5000多元(根据咨询其同事的工资发放情况得知)。然后我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随即到其单位财务办理,将其偿还金额调整至每月2500元。
我想请教律师老师的是,他付给我相应欠款的利息,这种情况下我该项如何计算出利息的数额,计算方式是不是跟房贷计算方式一样?怎么计算是最合理的。
请赐教
法院判决后债务利息计算的方法,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来计算债务利息。也就是说,在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没有按判决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就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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