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成立条件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这位朋友你好!我很乐意帮你触决你所提到身体提到的 私募基金 成立的条件问题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 基金、 股权投资 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 ”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 投资基金公司 “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 公司章程 ( 合伙协议书 )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 投资者 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有限合伙企业 中的普通 合伙人 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 经营范围 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 投资基金管理 “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 投资者 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法律客观: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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