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

如题所述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何区分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和非执行公务的行为

对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和非执行公务的行为加以区分十分必要,实践中通常综合考虑下述四种因素:   

(1)时间因素。公务员在上班时间实施的行为,通常可以认为是公务行为。反之,公务员在下班以后实施的行为则一般视为个人行为;

(2)岗位因素。公务员在其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行为通常认为是公务行为,反之,公务员离开工作场所实施的行为则多视为个人行为;

(3)职责因素。公务员在非上班时间和非工作场所实施的行为如与其职责有关,通常亦可认为是公务行为;反之,如其行为既非在上班时间或工作场所实施,又不能证明相应行为与其职责有关,则应认为该行为是个人行为;

(4)命令因素。公务员依行政首长命令、指示或委托实施的行为通常可以认为是公务行为,反之如果其行为既无首长命令、批示、指示或委托依据,又非在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实施或能证明与其职责有关,则应认为该行为是个人行为。   

上述4个方面的因素或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并不存在绝对的、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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