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私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具体如下:一般情况下,应认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即享有同等权利,应当承担同等的义务,任何人或组织不得因其非婚生身份加以歧视。例如,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受教育权、受抚养权等。

法律客观:

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认定(一)由丈夫供精,妻子供卵而实施的代孕由丈夫供精,妻子供卵而实施的代孕,所生子女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所生子女与代孕母亲不发生母子女关系。这是因为,此种情况下,所生子女是夫妻双方精卵结合的结果,且此种情况下的代孕必定是夫妻一致同意才实施的,故应认定为婚生子女。而代孕母亲同意且实施代为怀孕分娩的行为,其本意并非要与所生子女发生母子女关系,法律尊重这一意思表示,应视为其放弃了认定所生子女为己之子女的权利,故二者间不发生母子女关系。(二)经过夫妻一致同意,夫(妻)一方供精(卵),第三人供卵(精)(或代孕母亲供卵)而实施的代孕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三)未经妻的同意,由丈夫供精,代孕母亲(或第三人)供卵而实施的代孕未经妻的同意,由丈夫供精,代孕母亲(或第三人)供卵而实施的代孕,所生子女应为夫的非婚生子女,对此,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妻可以行使婚生子女否认权(如果实施代孕后妻子同意的,可不行使该否认权),否认该子女为自己的亲生子女,不承担母亲的责任,供卵者及代孕母亲与该子女不发生母子女关系。(四)未经夫的同意,由第三人供精,妻子供卵而实施的代孕,所生子女应为妻的非婚生子女未经夫的同意,由第三人供精,妻子供卵而实施的代孕,所生子女应为妻的非婚生子女,对此,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夫可以行使婚生子女否认权(如果实施代孕后丈夫同意的,可不行使该否认权),否认该子女为自己的亲生子女,不承担父亲的责任,供精者及代孕母亲与该子女亦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以上就是关于怎样认定代孕子女,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问题的解答和详细介绍,很多人对于其中一些法律知识并不是很了解,甚至在不了解代孕这个医学和法律问题的情况下做一些违法的行为。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应该咨询法律专业人员,在律师的帮助下,寻找合法“代孕”的方法和途径,以免陷入诉讼引来很多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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