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合并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以前期间实现的留存收益应体现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留存收益。
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这句话我明白。但是为什么就要把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
假设A和B两家公司都是P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A取得B100%的股权,合并日为什么要把B以前实现的留存收益在合并报表中体现出来?如果假设最终控制方P公司刚开始控制A,B的时候A同时就把B合并了呢,以后编合并报表的时候B的留存收益为什么要体现在合并报表中
既然是控股合并,那么肯定是成本法核算,只有在被投资方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时候 合并方才会有投资收益,假设从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报告主体真的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且假设被合并方每年都实现正的净利润,但是被合并方一直也不宣布发放股利,就是不给你股利,那么合并方不就没有投资收益了吗?而且如果就算发放股利,合并方实现的投资收益就一定是净利润乘以投资比例吗?
追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你还是要改用权益法核算的,合并方增加的未分配利润就是调整后的利润乘以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