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借据的解释

如题所述

突破一: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1.明确立案登记制

司法改革中备受关注的立案审查变为立案登记制在本次解释中有所体现,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2.规定诉讼过程中的撤诉条件

司法解释规定了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但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细化反诉的构成要件

司法解释细化了反诉的构成要件,在当事人适格问题上,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且当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司法解释还以反面列举的方式排除了反诉的适用情形,即当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4.确定“一事不再理”的认定标准

根据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且在其他条文中也规定了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如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细化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条件

司法解释细化了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条件,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若原审原告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若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在再审过程中,有以下四种情形的,应当准许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

(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6.细化规定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早在司法解释意见起草阶段,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问题就被包括法官、学者、律师等在内的法律人积极讨论过,新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以防止有关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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