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和民事诉讼

如题所述

在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科目中,仲裁和民事诉讼是重要的考试点。以下是这个考点的详细解释:
1. 仲裁的适用范围:
- 可以仲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 不能提请仲裁的: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 不适用《仲裁法》的:劳动争议的仲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2. 仲裁的基本原则:
- 自愿原则
-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 独立仲裁原则
- 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不予受理。
3. 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 仲裁裁决:
- 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实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 仲裁应该开庭进行,但是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开庭。
-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 裁决应该少数服从多数,记录少数意见。
5.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
6. 民事审判制度:
- 合议制度
- 回避制度
- 公开审判制度
- 两审终审制度
7. 诉讼管辖:
- 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 地域管辖:一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原则;特殊管辖包括合同纠纷诉讼、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票据纠纷诉讼等。
8. 诉讼时效:
- 诉讼时效的长度: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如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以上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关于仲裁和民事诉讼的考点内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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