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水果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境外输入的新鲜水果及茄科蔬菜中的番茄、茄子、辣椒的检疫。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的检疫审批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的检疫和监管工作。第四条 禁止输入地中海实蝇发生国家或地区生产的水果。来自疫区以外的第一次对中国输出的水果品种,必须经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并须与输出国家签订检疫议定书后,方可进口。第五条 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 检疫审批第六条 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输入水果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疫情;
  (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第八条 进境水果检疫审批的程序是:
  (一)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事先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供展览用的进境水果,必须经展览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署意见;供直通车船、关前免税店、涉外酒店等使用、销售的进境水果,必须经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署意见。
  (二)经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的理由。第九条 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变更进口水果的品种或增加数量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的;
  (四)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的。第三章 进境检疫第十条 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水果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及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等单证。第十一条 进境水果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在港澳地区采购的水果,如确实无法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的,凭国家检验检疫局确认的有关港澳农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上述有关单证报检。边境小额贸易进境水果,因贸易条件限制,无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的,应事先征得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第十二条 进境水果的检疫依据包括:
  (一)中国有关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
  (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协议;
  (三)国家检验检疫局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部门签署的协议(含议定书、备忘录等);
  (四)检疫许可证的检疫要求;
  (五)贸易合同中订明的检疫要求。第十三条 水果进境时,必须符合以下检疫条件:
  (一)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议;
  (二)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不带有枝、叶和土壤;
  (三)以原包装进口,有明确的产地标记;
  (四)符合双边协议的其他要求。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现场检疫时,应当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根据载货的情况进行检查,按有关程序和标准进行抽查和取样,并按实际检查的品种和数(重)量分别进行核销。第十五条 室内检疫应根据水果的产地、品种、可能携带病虫害的情况和有关程序或标准进行检疫。检疫结束后,应填写《实验室检疫报告单》。第十六条 进境水果经检疫后,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准予进境。
  (二)经检疫发现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必须作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重大疫情的,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并立即报告国家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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