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方做出回应,表示患者住院期间,医院无法做到全天看护,且跳楼身亡的患者,已经是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死者李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做检查,经检查发现,她身患食管炎等疾病,随后,李某入院进行治疗。她在入院半个月后,选择跳楼,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家人认为,医院方面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才会导致老人跳楼身亡,所以将医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老人李某,因感到胃部不适,去医院做胃镜检查,被确诊为食道炎,当天入院进行治疗。住院半月后的某天凌晨,同病房的患者,发现李某不见了,便叫来护士帮忙寻找。护士发现病房的窗户未关,前去查看,发现李某躺在楼下空地上。随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方面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且未尽责看护,存在严重失职,要求医院承担30%的责任。医院方面回应表示,老人跳楼,是个人行为,医院不需要负责任。而且,医院只需要负责治疗老人的病,并不能24小时进行看护,所以不需要承担责任。
李某家属将医院起诉后,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医院除了需要诊断患者疾病,还需要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本案中,医院存在过错,所以需要承担10%的责任,判处医院赔偿对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七万余元。院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被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医院方面认为,医护人员无法预防患者有轻生念头,也无法时刻关注到患者。患者作为成年人,且无精神病史,自杀是个人行为,所以认为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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