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什么原则

如题所述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章程》 是中国共产党为实现党的纲领、开展正规活动、规定党内事务所规定的根本法规,是党赖以建立和活动的法规体系的基础,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和规定,具有最高党法、根本大法的效力。
党组织作用
一、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思想教育作用。
始终把抓好党员的学习和教育放在基层党支部建设最经常、最基本、最重要的位置,努力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教育内容不具体、方式单一、实效不明显等问题。要明确教育内容。各基层党支部可结合实际,定期列出一批书籍和必读篇目,作为党员教育的主要内容。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基层党支部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扎实做好联系服务群众工作,把广大群众紧紧凝聚到党组织周围。要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在决策重大事项或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使制定的政策措施更好地体现群众的利益;要反映群众意见。
基层党组织要积极拓宽群众反映情况渠道,通过设置意见箱、开通信箱、开设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方便群众反映意见,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树立起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
三、发挥基层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
基层组织是执政之基、发展之基、稳定之基。通过有效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带动作用。切实把广大基层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创造力,凝聚到各项事业中来。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挖掘、培育一批作用发挥明显的先进基层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典型,激励和带动更多的党员干部昂扬向上,更好地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四、发挥基层组织的带动提升作用。
基层组织是执政之基、发展之基、稳定之基,党员干部要身先士卒、主动作为,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带动作用。要切实把广大基层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创造力凝聚起来,要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提升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打造一支能力强、作风硬、素质高,让群众满意、让群众信任的党员队伍,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七条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中国共产党党章》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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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6-17
从一般的群众团体到政党组织,甚至国际性组织,通过“少数服从多数”来解决问题,已经成为一种通行规则,中国共产党也不例外。 党章第十七条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一般来说,按照这个原则来决定问题能够集中正确意见。 如果在讨论中,你和与会的大多数人意见一致,是不是你们的意见就一定能成为最终决定呢? 也不尽然。 错了,需要6人以上意见一致才行。 在实施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集体领导,对重要问题进行决策时,“多数”是指参加本次讨论“应到”人数的多数,而不是实际到会人数的多数。 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应到多数”还不够,还应符合特定比例的多数。 党章规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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