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房产归女方但未过户,异议之诉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吗?

离婚协议房产归女方 孩子也归女方抚养 三年后男方因合同纠纷 该房屋被法院查封 女方因孩子上学需满足房户一致的条件(女方是外地户口)的原因没及时过户 没过户的原因算是女方自身的原因吗?走案外人异议之诉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吗?

强制执行时,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能否阻止执行?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所有权归一方所有,但是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离婚后,因一方负个人债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房产在被执行人名下,但是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另一方所有,此时离婚关于房产的权属约定能否阻却执行?
正常的情况下,是可以阻止执行的。
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归属是有效的,因为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约定享有房屋所属的一方不能直接确认为房产所有权人,但其对该房产享有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具有优先性,该请求权可以排除人民法院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
比如,债务产生是在离婚协议之后,房产没有用于债务的担保和抵押,房产和债务没有直接关系,那么房产约定不影响债务的问题,没有过户也不会被强制执行。
当然,如果债务人想通过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是不会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债务在前,离婚在后,并且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的分配不均等,导致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因为离婚分割减少,那么这样的离婚协议关于财产的分配是可以被撤销的。如果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配被撤销,对于房产约定就无效的。房屋就可能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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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3-31
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只能起诉,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转移财产。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有效,只有一方配合另一方履行协议,才能强制执行。
向法院提起诉讼有两年的诉讼时效,即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如果没有约定截止日期,请随时提交。
如果双方再达成协议,直接按新协议执行就可以了。不需要取消之前的协议,因为新的协议当然已经通过双方协商改变了之前协议的内容。
无论是新协议还是之前的协议,双方签字后都不能反悔,所以不存在所谓的反悔期。要改变协议内容,双方只能重新协商。如果不能达成新的共识,就只能像以前一样。
第2个回答  2022-03-31
案例一

(2017)最高法民终42号

张红英与成清波离婚协议中约定,上海市的房产归女方张红英所有,房产登记在男方成清波名下,离婚后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后来男方为某公司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起诉男方胜诉,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司法机关准备执行男方名下的这套房产。女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认为,第一,离婚协议约定有效,女方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关请求登记为所有权人,但是房产的按揭尚未还清,抵押权人是否同意变更尚不确定,因此女方尚不是房产的所有权人,法院不支持女方确认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第二,女方享有的是针对房产要求变更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债权人享有的是基于男方保证义务的一般债权,并非基于房产公示而产生。女方的权利产生在前,债权人的权利产生在后,债权人的权利在内容上也没有优先性,因此法院支持女方停止对房产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2018)最高法民申5671号

男女双方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女儿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约定有效,且具有生活保障功能。综合比较女儿享有的过户请求权和债权人享有的一般债权,前者具有优先性。因此,法院支持女儿停止对房产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2018)鲁11执异39号

2015年男女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2016年女方自愿将房产赠与儿子。男方因为债务被债权人起诉,法院准备强制执行该房产,儿子提起执行异议。

法院认为,第一,该房产系男方全部出资购得,儿子没有出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因为个人债务被执行,法院查封夫妻共同财产并无错误。

第二,男方办理离婚及随后女方将房产赠与儿子的行为发生在男方已经被债权人起诉之后,在男方在婚姻中并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将房产划归女方所有,明显不平等,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损害。

因此,法院驳回了儿子的执行异议申请。

案例四

(2018)鄂民申2426号

法院认为,虽然离婚协议在前,男方负债在后,但是房产被查封之前,女方一直没有申请变更登记,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女方不能对抗强制执行,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不当,裁定指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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