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如题所述

经济法主体的特征如下:

1、广泛性。由于市场经济体系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国家或社会对经济进行干预时,必然涉及市场体系内的一切主体,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都有可能成为经济法主体。

2、具体性和地位不对等性。经济法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看作是实力不相同的具体个体,并通过干预,求得这些实力不同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在经济法体系内部,主体地位的不同导致在具体领域总有强者与相应的弱势群体。因此,经济法主体具有具体性和地位不对等性。

3、身份性与权限配置的不对称性。经济法主体的具体性决定了经济法主体具有身份性,在不同的关系之中与不同的场合之下,经济法主体有不同的身份。基于对实质公平价值的追求,经济法主体之间地位不对等性决定了经济法主体的权限具有不对等性。

为保护弱者的权益,经济法根据经济法主体的不同身份而对经济法权限作出了不同配置,对弱者赋予较多的权利,而对强者则赋予了较多的义务。

根据经济法主体的不同身份而对经济法权限作出了不同配置,对弱者赋予较多的权利,而对强者则赋予了较多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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