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要带什么东西吗

如题所述

劳动者要辞职的,主要是要准备好书面的辞职申请书,载明辞职的原因、辞职人的基本情况、辞职的日期等事项。并且劳动者过了试用期的,一般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未过试用期的,则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单位。
需要备案的材料:
① 离职申请(须按手印) ;
② 《离职交接表》 (离职者、接手人、 监督交接者、交接涉及的其他人员共同签字) ;
③ 《交接报告》 (离职者、接手人、监督交接 者共同签字) ;
④ 薪资清算单(离职者、制表者、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共同签字,公司和个 人各留存一份) ;
⑤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离职手续办理完后单位出具此证明) 。
工作节点:
① 面谈:得知员工拟离职的第一时间;
② 工作交接:依据工作性质确定 时间(作为离职薪金结算的必要条件) ;
③ 离职薪金结算:原则上按统一薪资发放时间;
④ 个人人事档案领取:离职薪金结算后一个月内;
⑤ 减员:异动为离职当月, 社保为离职次月。
流程:
申请(离职者) → 离职面谈(单位负责人或单位 HR 或其他指定人员) → 工 作交接(接手人、单位指定监交人) + 财务事项核实(单位财务负责人) + 行政物品类交 接(单位 HR 或其他指定人员) → 批准(单位负责人) → 核实材料和遗留事项(指定人员) → 审核、审批(根据岗位性质按权限进行审核、审批) → 离职薪金清算(单位 HR 、财务人 员、其他指定人员) → 领取个人档案资料(离职者、档案保管者) → 社保减员、人资数据统 计(HR 或其他指定人员)
注意事项:
① 离职包括有机流失、无机淘汰两种情况,建议做好沟通,均由个人提 出离职申请;
② 沟通:各单位在员工提出离职第一时间与 HR 及相关人员沟通(离职面谈、 岗位补充预警、客户交接等) ;
③ 离职面谈:依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人进行离职面谈(各单 位可自行组织) ;原则上,所有员工离职需由 HR 进行离职面谈;
④ 渠道、客户关系衔接:电话衔接或根据需要带领至客户处衔接(这点对掌握客户资源的人尤其重要) ;
⑤ 财务事项 核实:含个人账目、业务客户应收款 /欠款等;
⑥ 薪资结算:离职员工当月工作 15日内,可 不进行月度职责薪资考核,只与考勤挂钩;超过 15日需进行月度职责考核,原则上需依据 考核结果及考勤结算薪资(各单位可灵活掌握) ,无 “ 离职交接表 ” 不结算离职薪资;
⑦ 个人 人事档案领取:确定完成离职手续并无遗留问题后,领取个人人事档案,无 “ 离职交接表 ” 不发放个人人事档案;
⑧ 材料提报:提报书面材料的同时,一并提报电子版材料。
正式员工离职手续办理流程:
(一)如果劳动合同还没到期的话,需提前一个月向部门领导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和《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待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二)由人力资源部逐级报请,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部门领导安排工作交接。
(三)员工需要按《离职员工交接手续表》《工作交接明细表》和《物品交接单》内容依次交接,财务部结清借款后,经交接双方和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接工作方视为完成。
(四)工资中涉及保险,人力资源部同财务部办理保险清算,进行保险减员手续。
(五)人力资源部统计其本月考勤,报上级领导批示,到工资结算日发放员工的工资。
(六)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给员工开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员工到下一个新单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规大单位,一般都会要求出具的,有备无患。
办理离职手续应注意什么问题
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做好工作交接。在离职手续上签字前一定要看清离职原因,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还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的关键。
离职前结清工资、经济补偿并要求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并跟进用人单位在离职15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离职手续不办直接走的后果
离职手续不办直接走即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
用人单位对擅自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按照国家规定,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企业将有权停止继续缴纳自离职工的社保及公积金)。
一份好的辞职申请书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1、标题。在第一行中间写“辞职书”三个字,或者写“辞去某某某工作”等字眼。
2、称谓。在第二行顶格写任职单位负责人姓名。
3、正文。写明辞职的原因,辞去什么职务、什么工作。
4、结语。在正文后面写明表示歉意的语句。
5、署名和日期在正文右下方写上辞职人的姓名,在署名下面写具体的年、月、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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