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在买房初期,有很多购房者由于资金不够充裕而选择了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长春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按照长春市的规定,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并没有放贷标准上的变化。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贷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在人均居住面积标准及借款人家庭目前居住情况认定上尚不具备条件,所以长春市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政策上没有调整(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同时,长春市仍在执行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职工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填写《长春市家庭购房申请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实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二手房交易登记窗口如实申报有关情况。经审查或核查后,《长春市家庭购房申报表》随贷款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作为中心确定职工家庭实际拥有住房套数的基本依据。
住房公积金贷款中职工家庭已拥有的住房套数,各分中心应依据《长春市家庭购房申报表》和拟购房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已实际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的成套住房数量(具体以通过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的结果为准)进行综合认定。如职工家庭已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的住房数量多于申报的住房数量,应以前者为准。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后又发生产权转移的住房不计算在已拥有的住房套数内。职工应在申请贷款时一并提供证明该房屋产权已转移的有效证明材料。
职工家庭瞒报家庭拥有住房情况,一经发现,中心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或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并保留对职工利息差额的追索权。
二、长春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条件;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住房;
(4)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不少于规定比例的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应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家庭在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
3、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三、长春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提交贷款材料:
2、中心及中心授权的分支机构在收到借款申请书及符合要求的其他材料后,应当对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条件、申请的贷款金额及期限等进行审核。
3、审核合格的,通知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及相关手续,经中心审批后,通知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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