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完毕后,接下来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职工或其家属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事故证明等。
2. 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应及时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将其转交给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工伤鉴定,鉴定结果将会反馈给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
4. 如果鉴定结果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应及时通知职工或其家属,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护理费等。
5. 如果职工或其家属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结果将会是最终的工伤认定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来进行操作。如果您对具体的程序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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