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协管员有权力开罚单吗

现在昆明到处都能看到穿着交通协管制服的人在开罚单,而据了解,公安部在2008年就下发《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交通协管员只是起到辅助作用,并没有任何执法的权力。”
是不是昆明的协管员有什么特殊的背景,满大街都在开,却没人管

  应该没有吧,交通法里没说他们有权限,但是也没有说他们没有权限。这可能是一个法律漏洞吧。下面是交通法关于处罚的执行: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十八条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十九条 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对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市范围为界,下同)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
  (二)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和高速公路上,对非本辖区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上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向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机动车驾驶员主动提出的。
  第二十条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的,由交通民警作出处罚决定后,当场收缴。
  第二十一条 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二十二条 交通民警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交到所属单位。单位应当自收到交通民警上交的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代收机构。
  第二十三条 对吊扣、吊销非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及处罚决定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拒绝缴纳罚款的,除依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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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8-05
现在全国的交通协管员,都是这样的,除了北京的不穿警察制服外,其他的都穿,我们黑龙江的大多是公安的家属,干交通协管员!!!等机会好转正!!!
第2个回答  2010-08-01
没有吧,他本身就不是正式的交通管理人员,只是辅助性疏导交通,他没有任何的权力去开罚款单.
第3个回答  2015-08-03
协警有权开劝阻书,无权开处罚决定书,罚单还是由交警开。
两者的区别:
(1)“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最终书面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罚决定书必须具备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等。此外,处罚决定书具有强制执行性,当事人必须按照上面规定的处罚方式,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方式去履行处罚义务。
(2)劝阻书有两个功能:一方面劝阻违法者不要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协警可以对自己看到的违法行为拍照,并提交给交警进行审核。如果协警提交的材料通过审核,可以作为案件证据要求的话,交警部门就会采用,同时按程序对驾驶员进行告知,并开具处罚决定书。如果材料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条件,违法行为则不能成立,车主也就不用接受处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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