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辩证法的精髓是什么,为什么

如题所述

否定之否定

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

该阶段克服了原初的肯定和否定之间的对立矛盾,达到了更高的统一,是在更高阶段上的自我恢复。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是指辩证的否定。否定之否定不是没有返回到原来的肯定状态,而是达到了比原初状态更高程度的肯定,并表现了事物自身的更高层次的发展。他认为,事物的发展可以归结为“肯定一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之中,“肯定”是肯定阶段,是单纯的统一;“否定”是第一个否定阶段,由于自身包含着差别而必然否定自身;“否定之否定”是第二个否定,是在更高水平的和谐整体基础上恢复统一。

黑格尔认为,形式逻辑的核心“同一律”,事实上存在一个假设,或者以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事物被区分为两个样态:肯定和否定。且二者是一种相互对立的,不存在交集的相互否定的规定性。但是,这样的一种逻辑,如果碰到对这个命题自身的判断,就会出现一个悖论。作为A同+ A和-A 两种样态的矛盾。

因为对A来说,它既不是 + A,又不是-A,而是A自己。大家也可以反驳说,A=+ A。但是,这里就显示出来,黑格尔作为完全的逻辑的主张,他认为,你说A=+ A,这个只是一种规定,二者还相差一个+号,而这样一个正号,事实上就是一种区别,就是一种不等同的。

所以,黑格尔在《逻辑学》中强烈攻击形式逻辑,他说,他的《逻辑学》是一种新的逻辑学;黑格尔的逻辑学的新,新就建设在任何的差别也是种规定性这样一种“完全的逻辑”;所以,黑格尔的思辩逻辑学,它不是以抽象同一性为核心的形式逻辑。因为它坚持规定的具体性规定源于区别,源于对立,新的对立产生新的区别。

黑格尔这种完全的逻辑,是建立在对形式逻辑的改造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黑格尔认为,事物存在的不是两种基本的模态,也就是说,事物不是简单被划分为肯定和否定两种,而还存在第三种,事物本身的样态。而这种本真的样态是一种“未规定的”。如果我们把肯定认为是“+”,否定认为是“_”,那么这种未规定的样态,应该是“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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