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拆迁管理的各个环节。首先,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前必须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这是进行拆迁的法定前提,第七条规定了这一要求。
第八条明确了涉及建设项目、土地储备项目或其他搬迁项目的拆迁程序。建设单位需凭相关批准文件,通过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核查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使用情况以及租赁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提供信息。
第九条提到,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确定后,相关部门需暂停处理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分割等手续,最长暂停期限为一年。如果在暂停期内取得拆迁许可证,暂停期限会相应延长。否则,暂停期限将在一年期满后终止。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列举了拆迁单位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所需的文件和拆迁计划内容,包括拆迁范围、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方式、实施方案等,并强调了拆迁前的公示和征求被拆迁人意见的重要性。
拆迁过程中的公告发布、延期申请、公示拆迁信息以及与被拆迁人的协议签订都在这一章节详细说明。同时,对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和对拆迁行为的监管也有所规定,强调了不得采取暴力或欺骗手段进行拆迁。
拆迁后的补偿资金管理、产权注销、土地使用权变更以及拆迁统计和档案管理等环节也在本章中明确。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的完整管理流程,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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