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确认的四种理论

如题所述

商誉确认的四种理论如下:

(一)商誉的确认

在商誉会计理论问题中,讨论最为激烈持续时间最为长久的是商誉确认的问题。由于确认是计量、记录、报告的前提与基础,有关商誉会计处理的很多问题是由确认问题引起的。因此,商誉的确认是极其重要的。

首先是自创商誉的确认。在自创商誉的确认问题上,目前会计实务界还没有应用,就是理论界也很少有支持者。虽然大多数人承认自创商誉的存在,但各国会计准则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所的IAS22和我国的《具体会计准则》,均明确规定只有出现合并商誉时才作为一项资产入账,这就限定了商誉确认的时间只能是在一个企业购买或合并另一企业时。

英国的标准会计惯例公告《商誉会计》指出:合并商誉与自创商誉的特性没有差别,然而由于特定时间上发生的市场交易这个事实,尽管对企业的计价是主观的,合并商誉的价值可以被确定,而自创商誉是不可能的。

这不仅反映了英国会计界对商誉的看法,而且也反映了会计界对商誉会计处理的一般态度:对合并商誉进行确认和计量;而自创商誉由于各种原因,不进行确认和计量。

其次是合并商誉的确认。合并商誉产生于企业合并,国外一些成功的企业合并表明,合并商誉占收购价格比重越来越大,因此应正确地确认合并商誉,否则将有悖于被并购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合并商誉的确认,依据不同的合并方式将产生不同的确认问题。一方面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商誉的确认问题。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在一方或多方控制的情况下,一个企业获得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股权或净资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并且不是暂时性的。

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价款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可见在这种合并方式下是不确认合并商誉的。另一方面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商誉的确认问题。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指不存在一方或多方控制的情况卞,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或多个企业入股权或净资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不属于同一方或多方最终控制。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采用的是购买法,即实施合并的企业以现金或其它非现金资产作为合并支付代价,购买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而实现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在购买法下,实施合并的企业在合并日,将购买的被合并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记入实施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合并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合并商誉。

(二)商誉的计量

目前对于自创商誉的确认还没有明确规定,其计量问题也无从规定。这里所以商誉的计量其实就是合并商誉的计量问题。我国新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将企业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类。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按照原账面价值确认,不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因而不形成商誉,合并作价与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份额的差额调整权益项目。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的是购买法,在购买日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大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小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为负商誉,在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后,计人当期损益。

这时商誉的计量公式可采用:商誉价值=合并成本-(被并购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总额-被并购方可辨认负债公允价值总额)=合并成本-被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三)商誉的后续处理

商誉在账面上确认后,就要考虑后续处理问题了,这又是目前会计理论界争执不下的问题。学术界对商誉的后续处理方法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直接冲销法。指企业合并商誉取得并确认入账后,立即冲销其全部价值,同时减少所有者权益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该法承认商誉是企业收购与兼并中客观存在的,但不赞同在合并报表中单独反映商誉,而将商誉与收买企业或合并报表中的资本公积在并购日直接冲销。

理由是合并商誉是企业一项特定资本交易发生的价值差额。其实质是收购价格高于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净额,是企业购并中发生的一项特殊费用。

就正商誉而言,资本交易所形成的差额实质上代表收购企业的资本损失,这种资本损失是由于收购企业付出的价格高于被收购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而造成的,因此,应该在企业购并完成后,在资产入账时即刻冲销。

二是分期摊销法。指将合并商誉单独作为一项资产入账,并在预计收益期内分期摊销,与未来获得的超额经济利益相配比。

该法认为:合并商誉所代表的是收购企业为获得被收购企业未来超额的盈利能力而在收购时发生的支出,该资产与其他资产一样也具有时效性,其价值会随市场竞争条件或消费者偏好的改变而不断减少。但其在年限确定上具有一定的非客观性,同时也难以体现合并商誉的价值增加的可能。

三是永久保留法。指将合并商誉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而沉淀于企业,并以该商誉的历史成本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其资产价值在企业的存续期内不作增减。

理由是合并商誉是被并购企业创造的,企业间兼并重组后它更能为企业获得超额经济利益,它不会随时间推迟而消耗掉。

四是减值测试法。根据我国新准则的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这种做法可以较真实的反映企业合并商誉的期末价,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也符合我国会计改革的实际情况。

(四)商誉的披露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合并商誉,财务报表应披露:采用的摊销期限;如果商誉在超过20年的期限内摊销,商誉的有用年限从初始确认起不超过20年的假定被推翻的理由。

在列举这些理由时,企业应说明在确定商誉的有用年限时起重要作用的因素,如果商誉不采用直线法摊销,说明所采用的其他方法,以及采用该种方法比直线法更恰当的理由,在收益表中包含商誉摊销金额的项目名称。

商誉的账面金额在期初和期末之间的调整,应反映期初总额和累计摊销额(加计了累计减值损失)、当期增加确认的商誉、商誉的形成来源及账面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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