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做一年了,这是一家挂别人公司名的不正规房产公司,我是09.8.1开始正式在这上班的,当时只是说底薪1000没说提成的事,因为是熟人介绍也没多讲,开始上班也没有签合同和书面证明之类的东西。他们的楼盘是09.9.9开始收定金的,09.11.27开盘,在这期间发底薪都是公司法人代表给发的前两个月是往我工行账号上转账后来又都发的现金,也没有正式工资条什么的,只是让我写过两次收条证明我已领了工资,不过,原件都在公司法人代表手里,我手上没有能证明的。在10.3.8这天老板(这个老板是投资方不是法人)不知道发什么善心,说是给我们加提成,当时售楼人员只有我们两个人,说是卖一套房子给我们两个400块钱,我们俩一人200,说的时候还有别的人在场也有不是我们公司的(跟老板们都很熟),他还告诉我们不让我们告诉别人包括法人代表。后来在4月份一人给了我们2000提成(是3月份卖的房子,当时卖了就不低于40套了)之后从4月份到7月份的工资到7.28才发给了,在这期间提成一直没说发的事,在5月份我得病去医院说工资法人代表没发要他给我提成,他给了我3000块钱,让我给他打了张借条。我郁闷了半天。后来因为一直拖工资,欠提成我和我们同事两个都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在7.31也就是我们在职的最后一天,这天老板(投资方老板)给我说,如果我继续留下来以后卖房的提成不会少我的,要走的话以前发的就发了,以前剩下没发的就不给了。说是别人介绍来买房子的不算我同事我们两个卖的,当时说有提成的时候也没说这些。也没有数面证明,没有劳动合同。今天又去跟他算了算,从3.8到现在我们俩一共售出去67套,按他的说法,别人介绍来的都减出来,还有我们40户的16000块钱减去我们以前领的7000还剩下9000。可这27户就一人差我们7000多,对打工者而言7000块不是小数目了,说什么也咽不下这口气,想请教一下懂这些的朋友和法律人士向我们这样只有我在职期间给客户开的收据的复印件,还有客户,同事之类的能证明我在他们公司工作之外,既没签合同也没有书面证明,想申请仲裁,让他们赔偿我们应得的提成跟不签劳动合同的赔偿怎么办?需要哪些证明?具体说一下?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