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人已获得法学硕士或博士学位,还能再获得一个法学硕士或博士学位吗?国家对一人申请两个以上同类学位有无禁止性规定?一人可有两个以上同类同等学位吗?已经是法学硕士,还能再获得一个法学硕士学位吗? 请问1楼,有什么明确规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