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委员替补增补暂行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工会委员替补增补暂行规定包括:1、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的职务处理规定:工会委员会的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工作调动,调出选举单位的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后,免去其委员职务。在选举单位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免职的,也可免去他们的委员职务。2、增选或补选工会委员会委员程序:基层工会在届期内因工作需要或委员会缺额增选或补选委员,原则上,应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因特殊情况,近期内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经征得上一级工会同意,可在本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然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对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的委员,应在以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时提请大会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