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一)依法律行为而取得。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二)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1、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2、法院判决、强制执行;3、公用征收、没收、罚款;4、收取利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利息所有权一般由原物所有权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5、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6、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7、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所有;8、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9、添附:附合;混合,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若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加工,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价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则,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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