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的侵权与保护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盗版情况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尤其是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了盗版软件发展的温床,在网络虚拟环境中打击盗版活动非常复杂且很困难,但社会的发展必须采取措施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和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内在保护计算机软件方面也做出了很多努力。加强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健康迅速发展,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共的利益,一直都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

技术保护措施:1)防复制技术。防止用户复制行为,例如序列号和网络认证技术,典型代表“SCMS”系统。该系统既可以控制软件首次次复制也可以控制软件再次复制的优点。2)启封认证技术。软件附带标准条款合同(使用范围、质量保证、使用期限、免责条款、版权协议、仲裁协议)。其中版权协议包括使用者保证不向第三人传播使用、不复制、不破解等。用户接受上述相关条款才能使用软件产品。3)追踪反馈技术。通过互联网数据实时反馈信息,保证版权人实时掌控软件,获得版权人许可才可使用。4)电子水印技术。又称数字指纹或签名技术,在软件产品中设定特定标识来鉴定软件的真假。5)标准系统技术。不同区域使用不同标准,即使有侵权现象也只是一定区域在可控范围内。6)ECMS系统。鉴别版权人身份,密码保护措施,像契约一样与用户进行交易。

2 计算机软件行政保护体系,我国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行政保护体系,以版权局为中心,以知识产权会议为指导,技监局、工商局为辅助行政单位形成的比较完整的软件行政保护执法体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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