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厂与原告于2010年5月份达成协议,双方合作,合作期限是一年,结果原告于2010年7月25日突然提出终止合作。在合作期间,我们没有签合同,进出账目也没有签字,总之我们签字的文件一个没有。原告非说我工厂欠他70万货款,由于原告一直没有证据起诉我工厂,后来通过关系让怀集县刑警大队抓我逼供拿出一份刑警笔录,8月6号原告拿到刑警帮他搞的笔录后,就来到法院立案,8月7号下午法院下诉讼前财产保书查封我工厂。15天后收到一份无证据的起诉书,怀集县法院的做法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