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可以指定下级法院执行吗

如题所述

高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可以指定下级法院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下列案件可以裁定提级执行:

1、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执结,逾期未执结需要提级执行的。

2、下级人民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

3、疑难、重大和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

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提级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提级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下级人民法院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和案件处理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应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

目前

高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执行可以指定管辖的范围: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2-18
高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可以指定下级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八、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
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
第2个回答  2016-07-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由于高级法院已经是法院的最高层级,其执行的案件不可以指定下级法院执行。
第3个回答  2015-09-22
可以的。上海律师孙学龙希望能够帮到你。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