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外墙脱落砸死人,整栋楼担责,每户将近赔三万,这样合理吗

如题所述

由于历史原因,该住宅楼没有物业或业主委员会。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房子的公共部分都是以单元为基础的,在他们自己的单一模型中,维护是在围墙内独立进行的。这两个单位的独立意识是传统的。事故是由1号机组外墙脱落引起的。2号机组不是事故区域的管理者和使用者,但肯定不是侵权责任主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倒塌给他人造成损害,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通道宽度约1.4米,事发前,通道附近没有安全警示标志或出入标志。周某在正常行走中受伤,没有证据证明其过错,不能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提到的12单元是以建筑物内的楼梯数量来区分的,这不是区分独立建筑物的标准。涉及的住宅楼为独立建筑。

本案中,36名被告人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合理修缮建筑物墙体,致使外墙水泥块脱落,致周某死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之间的过错无法区分,应以33个独立门牌或产权记录为基准,平等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判决,法院判决33户家庭赔偿989877.90元,每户家庭赔偿29996.30元。

法院判决后,不少市民对业主的共同责任表示不理解。办案法官指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但对于落物等特殊侵权行为,受害人往往难以证明对方的过错。因此,法律规定,这种特殊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平衡损害者和受害人的利益。换言之,只要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他们有过错。住宅楼外墙属于整栋楼的全体业主,全体业主必须共同承担维护外墙的义务,故本案认为全体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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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5-15
二单元业主代理律师辩称,原告将二单元确定为被告是主体不合适,该住宅楼建于1992年,当时开发商和相关管理部门并没有收取房屋维修基金,而且因为历史原因,该住宅楼没有物业也没有业主委员会,一直以来,房屋共有部分都是按单元为单位,在各自的单元范围内独立进行维修保养,两个单元的独立意识是约定俗成的,该起事故是由于一单元外墙脱落引起的,二单元不是事发区域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当然不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因此要求二单元赔偿是不合理的。二单元业主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通道宽度1.4米左右,事发前通道附近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禁止通行标志,周某在正常行走中受害,无证据证实其存在过错,不能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所说的一二单元是以楼内通行的楼梯数量区分,并不是区分独立建筑物的标准,涉事住宅楼系一幢独立的建筑物,本案36位被告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建筑物墙体未尽合理的修缮义务,导致外墙水泥块发生脱落致周某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之间的过错无法区分大小,应以独立门牌或产权记载的33户为基准,均等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33户赔偿家属989877.90元,每户承担赔偿29996.30元。
法院判决后,不少市民对业主共同担责表示不理解,办理此案的法官指出,普通的侵权行为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如高空坠物之类的特殊侵权行为,受害人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法律规定诸如此类的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平衡致害人与受害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则推定其存在过错。住宅楼外墙属于整栋楼的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须共同承担维护墙体的义务,故本案认定全体业主承担赔偿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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