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原因,该住宅楼没有物业或业主委员会。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房子的公共部分都是以单元为基础的,在他们自己的单一模型中,维护是在围墙内独立进行的。这两个单位的独立意识是传统的。事故是由1号机组外墙脱落引起的。2号机组不是事故区域的管理者和使用者,但肯定不是侵权责任主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倒塌给他人造成损害,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通道宽度约1.4米,事发前,通道附近没有安全警示标志或出入标志。周某在正常行走中受伤,没有证据证明其过错,不能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提到的12单元是以建筑物内的楼梯数量来区分的,这不是区分独立建筑物的标准。涉及的住宅楼为独立建筑。
本案中,36名被告人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合理修缮建筑物墙体,致使外墙水泥块脱落,致周某死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之间的过错无法区分,应以33个独立门牌或产权记录为基准,平等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判决,法院判决33户家庭赔偿989877.90元,每户家庭赔偿29996.30元。
法院判决后,不少市民对业主的共同责任表示不理解。办案法官指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但对于落物等特殊侵权行为,受害人往往难以证明对方的过错。因此,法律规定,这种特殊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平衡损害者和受害人的利益。换言之,只要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他们有过错。住宅楼外墙属于整栋楼的全体业主,全体业主必须共同承担维护外墙的义务,故本案认为全体业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