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职介中心领取。
在职介中心个人存档的人员,停止存档后失业的,职介中心应为其出具终止存档的证明,并自终止存档之日起7日内,将终止存档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0日内,将存档人员档案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档案须具备下列证明和材料:
1、失业人员情况表(样式附后);
2、档案材料清单(样式附后);
3、参加工作时间证明;
4、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辞职和自动离职的还应有辞职证明或者自动离职处理证明);
5、《企业(单位)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
6、《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
7、《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管理卡片》或者《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台账》。
扩展资料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注意事项
一、办理依据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8号令)
2、《关于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开展定向就业培训的通知》
二、办理条件
1、按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2、已参加定向就业培训或符合免培训条件(已办理免培训手续)的。
三、办理凭证
《失业证》、《身份证》
四、办理程序
1、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下个月起,第一个月的11-20日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但不顺延),本人凭《失业证》、《身份证》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验,以后每个月都必须在11-20日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审验。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
2、在《失业证》上加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印章;
3、在市失业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中为其做“审验登记”处理。
参考资料人民网-失业保险金 最多领两年
可以领取。
在职介中心个人存档的人员,停止存档后失业的,职介中心应为其出具终止存档的证明,并自终止存档之日起7日内,将终止存档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0日内,将存档人员档案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档案须具备下列证明和材料:
1、失业人员情况表(样式附后);
2、档案材料清单(样式附后);
3、参加工作时间证明;
4、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辞职和自动离职的还应有辞职证明或者自动离职处理证明);
5、《企业(单位)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
6、《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
7、《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管理卡片》或者《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台账》。
扩展资料:
招工证明:
1、1996年8月以前参加工作的,须有招工审批表或者《北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表》(无招工审批表的,须有《工资转正定级表》、《职工登记表》和参加工作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工证明);
2、1996年9月以后参加工作的,须有《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
3、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过临时工作的,应当有《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
4、《大中专毕业生派遣通知书》、《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或者《聘用干部审批表》;
5、《入伍通知书》或者《入伍登记表》。
参考资料来源:数字东城-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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