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墙改机构核准意见,环保部门批准书和划定采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安检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取土区非独立工矿用地的,应有中、低产田改造相关资料:1、改造用地申请书;2、改造用地补偿协议书复印件;3、改造中、低产田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部门盖章(乡政府、农林、水利等部门签署意见);4、中低产田改造现状图、规划图。
(4)下年度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结合矿产资源利用规划,同时提供承包企业的合同书,用地补偿说明。
(5)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经审核合格后予以延续登记,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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