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廊的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3

西欧国家在管道规划、施工、共用管廊建设等方面都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如德国、英国因管线维护更新而开挖道路,就有严格法律规定和审批手续,规定每次开挖不得超过25米或30米,且不得扰民。日本也在1963年颁布了《共同管沟实施法》,解决了共同管沟建设中的资金分摊与回收、建设技术等关键问题,并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多次修订完善。
俄罗斯对综合管廊设置的规定: 在拥有大量现状或规划地下管线的干道下面; 在改建地下工程设施很发达的城市干道下面; 需要同时埋设给水管线、供热管线及大量电力电缆情况下; 在没有余地专供埋设管线,特别是铺设在刚性基础的干道下面时; 在干道同铁路的交叉处。 日本对综合管廊设置的规定: 在交通显著拥挤的道路上,地下管线施工将对道路交通产生严重干扰时,由建设部门指定建设综合管廊; 综合管廊建设可结合道路改造或地下铁路建设,城市高速等大规模工程建设同时进行。 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对2012年版本的《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对我国综合管廊建设的推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版规范强调原则上所有管线必须入廊,但也扩充了综合管廊的分类,新增了缆线管廊。
根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第2.3节有关规定,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廊集中敷设: 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 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根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94)第5.2节有关规定,当遇到下列情况时,电力电缆应采用电缆隧道或公用性隧道敷设: 同一通道的地下电缆数量众多,电缆沟不足以容纳时应采用隧道; 同一通道的地下电缆数量较多,且位于有腐蚀性液体或经常有地面水流溢的场所,或含有35KV以上高压电缆,或穿越公路、铁路等地段,宜用隧道; 受城镇地下通道条件限制或交通流量较大的道路,与较多电缆沿同一路径有非高温的水、气和通讯电缆管道共同配置时,可在公用性隧道中敷设电缆。 福建、江苏等地出台了综合管廊建设指南,厦门市还出台了厦门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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