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非法行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重伤、死亡的;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故意杀害、伤害被害人);
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绑架致人死亡的(不包括杀害被绑架人);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
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强迫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拓展阅读:
一、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独立的罪名。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
结构:基本犯罪+加重结果=结果加重犯
二、结果加重犯行为特征。
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结果加重。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加重结果不是由于基本行为造成的,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首先,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少数情况是对基本犯罪持过失(参见刑法第132条)。其次,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果对加重结果没有过失,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其中,部分结果加重犯对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如果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既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这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法定刑以及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正确理论。
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谓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例如:强奸妇女致其重伤的,由于刑法加重了法定刑,属于结果加重犯;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其重伤的,因为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故不是结果加重犯。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数罪论处,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
三、加重结果犯的成立条件。
犯罪行为的实施,如以犯轻罪的意思,而发生重罪的结果,学说上称为“加重结果犯”。
四、加重结果犯的界定。
加重结果的发生,超过行为人的犯意时,应在何种因果关系范围内,负其责任。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限于基本犯罪为故意,而于所发生的加重结果为无认识,但有预见之可能。若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结果有认识,则应成立所认识的罪。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并不以直接因果关系为限,间接因果关系也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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