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判房子归原告,过户时必须被告签字吗法院可否强制执行

如题所述

是的 。既然法院已经宣判了,被告还是需要选择签字,就算被告不签字,原告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到房产局还是可以过户的,法院宣判的程序是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当事人也就是说原告被告都必须执行,房子办理过户是执行法院的判决,不是说被告愿不愿意的问题,而是说必须履行法院的判决,牵制是一项应尽义务,也是必须职责。
法律分析
第一,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可以主动到房产局签字过户;第二,如果被告不配合签字过户,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向房产局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房产局就可以在不需要被告签字的情况下,强制为原告办理过户房产手续了。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存在过执行期的情况,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目的性规定的义务的,法院查收随时执行,没有期限限制,要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为止。 在法院执行中,只要被执行人存在拒不履行或拒不按规定申报财产的,执行法院仍可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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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第一,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可以主动到房产局签字过户;
第二,如果被告不配合签字过户,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向房产局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房产局就可以在不需要被告签字的情况下,强制为原告办理过户房产手续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追问

房产证被告拒绝交给原告,也可以过户?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6-08-20
既然法院已经宣判了,被告还是选择签字吧,就算被告不签字,原告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到房产局还是可以过户的,法院宣判的程序是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例如法院宣判乙方应赔偿甲方十万,而乙方拒绝执行,法院有权通知银行冻结账户,强制执行财产赔偿一样。
第3个回答  2016-08-18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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