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是会按时放人,刑满放人,与是否为节假日无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第三十三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2、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
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应当在作出决定的7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2日内送达。
扩展资料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拘留所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