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人工费的拨付周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协商约定,而人工费用拨付的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按照《指引》,在工程款支付保障方面,建设单位需要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不低于属地行业最低拨付指导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且要能够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建设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要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如果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等情况,应及时向属地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通过四川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预警。
实名制管理方面,要求在建工程项目要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项目要配备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值得关注的是,农民工如果中途退场或者工作任务结束退场,施工企业要主动结清工资,并且经过班组长和农民工本人确认,确保在无欠薪的前提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签订退场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