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省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已取消了“晚婚晚育”的字样。也就是说,现在政策不提倡晚婚晚育。
如果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生育延长假再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合计为158天产假的,可以享受,但生育津贴却只发了98天,其余的天数的工资应该由单位补上。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