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对孕妇乘坐的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怀孕不足8个月(32周)的孕妇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应乘机者外,按一般旅客运输。

2、怀孕超过8个月(32周)但不足35周的孕妇乘机,应办理乘机医疗许可。该乘机医疗许可应在乘机前7天内签发有效。

3、下列情况,航空公司一般不予承运:

A. 怀孕35周(含)以上者;

B. 预产日期在4周(含)以内者;

C. 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已知为多胎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

D. 产后不足7天者。

法律依据:《乘机须知规定》

1. 如果您怀孕不足32周,且身体健康、胎儿稳定,不属于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我们欢迎您乘坐东、上航航班,但您需要在购票、值机和登机时提供证明孕期的连续病历或经医院盖章的孕妇保健手册(大卡)复印件。

2. 如果您怀孕超过32周但不足36周,请您于乘机前72小时内,前往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需要医院盖章和该院医生签字,并在购票、值机和登机时提供证明孕期的连续病历或经医院盖章的孕妇保健手册(大卡)复印件,以便我们能了解您在乘机过程中的身体状况。

3. 为了您和胎儿的安全,如果您属于以下情形的,航空旅行不适合您,建议您选择其他方式出行:

(a) 乘机时怀孕36周(含)以上

(b) 乘机时预产期在4周(含)以内

(c) 有早产症状

(d) 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正确日期,但已知为多胎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症

(e) 产后不足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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