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新规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受法律保护的。但也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往往假借打假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对企业进行恶意索赔,其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

近年来一些“职业打假”逐渐异化为“职业索赔”。“职业索赔”往往以“打假”之名,通过恶意投诉牟取利益,一般路径为“一买、二谈、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有些职业索赔人为达到索赔目的,伪造证据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或滥用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监察投诉等权利,大量占用行政和司法资源,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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