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有按本人工资给交养老金出了工伤拿的赔偿金少了,可以找单位补足差额吗?

如题所述

单位不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保,这应该是一件很普遍的事情。
上周五我有一个劳动仲裁的法援案件,事关工伤索赔。
开庭前一天,申请人来找我,他跑了一趟社保局拿到一张工伤待遇核定表,里面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只有19000多块钱,比我计算的少了约4万块钱。
问题出在哪儿?
我一查询,原来申请人的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保基数是2800余元,而实际上申请人的工资每月有8000多块钱。
开庭的时候,我们对此提出了异议,后来经过仲裁庭的调解,双方取得了共识。
为了让大家看的明白,我以案例形式简述如下:
郭先生实际月工资为8400元,但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基数只有2842元,郭先生对此毫不知情。2018年郭先生遭遇工伤事故,单位为其申报了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郭先生构成10级伤残,按规定可以享受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郭先生本以为按照实际工资计算可以赔偿到58800元,结果社保基金仅仅赔付19894元。
那么,社保基金的计算有没有问题?郭先生究竟该得到多赔偿?
社保基金的计算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郭先生少得赔偿的主要原因是缴费基数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因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计算标准是“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也就是社保缴费工资,郭先生的社保缴费工资为2842元,因此社保基金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也是2842元,而不是实际工资8000元。
两者差距近4万元。
这个差额怎么办?
当然应该有单位来补足,因为谁叫他们未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
那么差额部分怎么计算?
举个例子来说,比如:
小郭实际工资为5000元每月,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工资基数却仅为2500元,小郭因工伤鉴定为10级,则仅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差额=实际工资5000元×7个月-2500元缴费工资×7个月=17500元应由单位予以补足。
综上,单位不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对工伤赔偿影响巨大,劳动者对此千万不要不以为然,因为一次性伤残赔偿“本人工资”的计算标准是社保缴费工资,其与员工实际工资计算可得赔偿可能差距数倍之多!
因此,对于单位不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的,员工应引起特别注意并及时提出异议,单位不改正的可向社保行政部门反映要求改正,直至仲裁和诉讼已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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