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特殊门诊报销比例

如题所述

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一年内,起付标准为500元,超出500元以上的部分,甲类管理的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85%;乙类管理的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75%。
从统筹基金支付的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
就医报销政策
1.慢特病患者可选择1-2所定点医院治疗(同级别医院只能选择一所,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就高级别医院标准),I类、II类慢特病报销比例和起付线按选定治疗医院住院标准执行;III类病种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
2.同一参保患者,患两种以上慢特病的,按照所患慢特病中限额最高的病种执行年度限额,将所患几种慢特病用药纳入报销范围。
3.患者就医时需提供本人合疗证、身份证、《西乡县城乡居民医保慢特病认定申请表》。
4.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不全血液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物的患者,若选择家庭病床住院治疗,不再享受门诊特慢病报销待遇。
5.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慢特病门诊费用,凭门诊病历、居住证明、药品处方、发票原件在辖区总院按规定给予报销(要求申请慢特病时选定一所异地治疗医院和辖区总院)。
6.住院期间不得产生门诊慢特病报销费用,同时也不得申办门诊慢特病。
7.慢特病患者开药量最多不能超过3个月用量,超出限定病种治疗方案范围及处方剂量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支付。
8.报销国家谈判特殊药品时需出具国家谈判特殊药品审批表,未经审批的药品费用医保不予支付。
9.年度内慢特病患者门诊报销费用达到审批病种限额标准,且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进入大病保险报销。
不予报销范围
1.未通过认定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
2.在审核备案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3.未在所选定的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
4.超出治疗方案范围,以及审核量、处方剂量的门诊医疗费用。
5.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门诊医疗费用。
6.认定病种使用药品范围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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