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干涉,2008年1月1日颁布了《物权法》,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扩展资料:
采光权纠纷案例:
2001年9月26日,新疆某商贸公司与新疆某投资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投资公司将产权所属红线占地二号商楼北墙檐下空地租赁给商贸公司,由商贸公司担负规划、建审、消防、通信、电缆线的移挪手续及各项费用,建造商房;商房建成后,由商贸公司经营,定期向投资公司缴纳费用。”
合同签订后,投资公司将场地交付给商贸公司使用,商贸公司利用该楼一楼的北面后墙,沿二楼阳台外侧水平垂直到地面进行封堵,并间隔成8个小商铺,对外出租收益。
2009年4月1日,乌鲁木齐市市民王英龙,通过法院拍卖取得上述二号商楼一楼的所有权,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
王英龙发现,商楼一层3个窗户被砖块封堵,无法通风,没有自然光线。他多次找到商贸公司要求拆除8个小商铺,被拒绝。
今年5月16日,王英龙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商贸公司拆除8个小商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要求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各自行使其合法权益时,都要考虑和尊重他方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权利,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对方一定的方便或者接受一定的限制。
今年8月,一审法院判决商贸公司停止侵权,拆除搭建在二号商楼一层北面后墙的8间商铺,恢复王英龙名下商楼房屋的通风采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主张采光权不能“忽视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