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起诉到法院的轻伤案件,达成刑事和民事和解后,能否和解,不判刑

亲兄弟二人打架,造成1人轻伤。起诉到法院后,两人自行达成刑事和民事和解,那能否不判刑?

  可以。以下为相关部门对于和解不判刑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对于2012年修正部分延用)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罪行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罚的被不起诉人,检察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非刑罚方法予以处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轻伤案件调解成功后,一般直接作撤销案件处理,而不再移送检察院,缩短了诉讼环节,又有利于给犯罪人一个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
  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根据这一规定,予以训诫、责令悔过、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构成不起诉处分中的非刑罚替代方法。悔过、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都是针对被害人的行为,在实践中只能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面对面的商谈才能实施,而在双方商谈中,检察院所扮演的就是居间调停人的角色,从这种商谈所具备的形式特点、基本内容及检察院对此的调控机制看,完全可以归入调解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1项和两高三部一委《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轻伤害案件是属于主观恶性较小、危害不大的偶发性犯罪,从其特点来看,对此类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轻伤案件检察院可以根据案情和加害人的表现作出法定不起诉或酌定不起诉的决定。这样既有利于缩短诉讼环节,又有利于给犯罪人一个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高
  检发研字【2011】2号也对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作了相关规定。就此意义上,上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以看作新刑诉施行前公诉案件调解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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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8-18
故意伤害(轻伤)案可以调解结案。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这样不仅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而且也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8-18
可以的.不过要受伤方提出撤案申请,经法院同意,就可以达成刑事和民事和解,不判刑的.
有问题给我留言.
第3个回答  2010-08-18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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