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第四章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和承包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2

第十七条 发包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办妥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已经依法办妥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
(三)已经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妥工程项目登记手续;
(四)有满足项目相应发包阶段所需的技术文件;
(五)有项目资金证明、付款保函或者担保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迫使承包人以低于工程成本的价格竞标或者承包工程;
(二)肢解发包工程;
(三)擅自变更国家规定的建筑活动取费标准;
(四)任意压缩合理建设工期;
(五)不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六)政府投资工程以垫资为条件发包;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度,由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标投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包人应当将工程招标情况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小型基础设施、中小型公用事业项目;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行投资建设、自行使用且其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
(三)在建工程增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承包人未发生变更且其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安全机关确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当依法取得保密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确认。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不得以采取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为由规避招标。
项目管理、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发包或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施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建设工程的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劳务企业。
第二十四条 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应当按照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组建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进行管理。
实行总承包、分包制度的工程,总承包人应当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承包人的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资质类别不同的,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依法将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应当选定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作为主承包单位,负责整个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及资料汇总工作;将施工分别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应当组建相应机构或者确定一个施工单位作为主承包单位,负责整个项目施工的总体协调及资料汇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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