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建设工程服务和监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0


贵州省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建设工程服务和监理的相关内容。首先,第三十三条规定,所有建设工程服务机构和监理单位必须依法设立,且不能与行政机关有任何形式的隶属关系或利益关联,以确保公正和独立性。


第三十四条规定,这些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受托任务。他们对提供信息、数据、结论以及相关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有法律责任。这意味着他们必须保证工作的专业性和诚信度。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服务机构的禁止行为,如无资质从事业务、冒用他人名义、转让业务、与利益相关方勾结、泄露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出具虚假报告等,这些都是明确的违规行为。


至于监理,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类型,包括国家和省的重点项目、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需要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工程、使用国有资金或国际资金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监理项目,以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


最后,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服务费的收取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而且招标人不得将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转嫁给中标方,以维护市场的公平性。



扩展资料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是贵州省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省级地方法规。该法规由总则、监督管理、建设许可、项目发包和承包、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服务和监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设合同和造价、法律责任、附则十章构成。该法规200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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