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式及其效力层级

如题所述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括4层含义:

(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3)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4) 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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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 ) 国家主权的事项;(2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 ) 犯罪和刑罚;(5 )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7 )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8 ) 民事基本制度;(9 )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10)诉讼和仲裁制度;(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四)地方性法规

1)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六)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二、法的效力层级

(一)宪法至上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四)新法优于旧法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六)备案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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